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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童先生把剩余产品由政治组织拿来就成为权力的剩余产品说,看得比以往的任何的权力起源观都更合理、更贴近。

特区成为开放的基地,不仅在经济方面、培养人才方面使我们得到好处,而且会扩大我国的对外影响。它既不同于无变通性的普通地方立法,[38]也不同于虽有变通性却无试验性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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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协调发展的规范价值是共同富裕、区域平等和法制统一等,[23]但经济特区法规的地域布局造成地域特权,不符合共同富裕和区域实质平等的要求。[46]但地方变通立法并没有期限限制,其对法律的变通在理论上可以是永久性的,在事项上是概括的一揽子授权,并无特定性的限制,且海南自贸港法规还可涉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领域。从长远上看,立法变通授权机制的完善仍然有赖于立法法中统一而明确的规定。该时期的五届全国人大特别是其二次会议,通过新法和修宪的相互配合,实现新旧转轨的宪制变革,[11]先在1979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首次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权,再通过宪法予以确认。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中央的统一领导在制度实现环节上包含作为基础的宪法法律的统一实施,[8]因此,在立法制度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第58条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9]同时,《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明确规定海南自贸港法规可以涉及贸易、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其制定意图是将法律保留事项纳入自贸港法规的调整范围。同时,完整的检察权配置与终身负责的司法责任相配合,无论是业务机构、办案组还是主办检察官都能在权责一体的内设机构设置模式下得到有效激励,发挥出更为专业、高效的办案水平。

再者,目前的公益诉讼案件构成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主,客观上公益诉讼检察与刑事检察之间在案件办理上也存在交叉,无法避免重复劳动。(一)内设机构设置的逻辑较为混乱虽然改革后的内设机构划分体现了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基本格局,但是仍存在设置逻辑不一、区分标准混乱的问题。(三)统一内设机构设置逻辑在增设检察侦查机构和将公益诉讼检察业务分别归入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后,四大检察将重新整合为检察侦查、刑事检察、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的新四大检察格局。(三)公益诉讼检察初步形成品牌公益诉讼检察是我国检察监督的重要新发展,由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能进而对行政违法和不作为问题进行监督,推动形成行政机关、社会公益组织、司法机关共同保护公益的格局,系新时代下我国提出的保护公共利益的中国方案。

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与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均有重合。[13]《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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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最高检察院将经济检察厅和法纪检察厅分开设置,并成立举报中心,发挥群众举报在打击职务犯罪中的作用。[14]刘硕:《发挥检察公益诉讼效能,为中国之治赋予新内涵——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新华社新媒体2022年2月28日发布。更进一步来说,没有独立负责的业务部门意味着没有专门的职务犯罪侦查队伍,在检察机关原侦查队伍整体转隶到监察机关的背景下,机构与队伍的短板无疑将严重制约检察机关履行和发挥职务犯罪的侦查职能。本轮内设机构改革后,检察机关批捕、起诉部门按照案件类型重组整合为专业化刑事办案机构,同时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一类刑事案件由一个机构、一个办案组或一个主办检察官负责到底,统一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补充侦查、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办理相关案件的申诉等职能[9],使检察权由分段式向一体化运行转向,司法资源配置由重复劳动向精准高效转变,检察官从整体上专注于某一类或几类案件的全过程办理和监督工作,有利于提高办案专业化水平[10]。

在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的契机下,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转隶就是转机,抓住时机激活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1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2021年6月15日颁布)。由刑事检察部门行使补充侦查权可谓勉为其难,行使机动侦查权近年来更是闻所未闻,检察机关的其他侦查职能名存实亡。此后,省级以下检察机关也陆续设置了公益诉讼检察机构。

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证各级检察机关相应业务机构之间的名称对应,改善现在序号制内设机构命名模式下的各级检察机关相关部门之间互不对应、沟通困难的问题。如此,能够形成分工合理、配置科学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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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如此,相关案件仅需在民事检察部门和行政检察部门之间移送和协调,能够有力提升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李静怡,同济大学2021级法律(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虽然检察机关仍对14种司法工作人员特定职务犯罪保留侦查权,但在侦查权职能分布总体格局中占比很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表1[22]:2018—2021年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案件数量对比(单位:件)案件类型年份民事检察案件数量(裁判结果监督)民事检察案件数量(裁判结果监督)民事检察案件数量(裁判结果监督)2018 3933 4087 8020 117 90 207 32282019 5103 7972 13075 156 83 239 47782020 4994 9900 14894 182 198 380 80102021 5319 8803 14122 245 222 467 11000四、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完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审时度势构建新的四大检察内设机构体系,扬长避短,推动检察权运行机制更科学合理。从当前内设机构设置情况来看,与其他三大检察并列的并不是刑事检察,而是刑事检察工作下的四类具体业务。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按照新四大检察调整后,检察机关刑事检察、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部门分别对应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部门。河北、吉林、江苏、重庆等地检察机关通过建立刑事案件一案多查的办案模式,同步审查监护监督、民事行政审判执行监督、公益诉讼检察等事项,有效提升未成年人案件综合保护质效。

[3]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提到: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行使下列职权:(一)对于地方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措施是否合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一)刑事检察业务的专业性得到提升过去,检察机关的刑事检察职能由侦查监督、公诉两个部门行使,同一部门甚至同一检察官要办理各种类型、各种罪名的批捕、起诉案件,属于全科医生型办案模式。

同时,新时代下行政检察以行政诉讼监督为基石、以化解行政争议为牵引、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为新的增长点的工作格局,进一步促进行政检察从行政诉讼监督穿透至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在监督中支持,在支持中监督的工作理念和模式日趋成熟,行政检察职能走上了做实之路。另一方面,民事公益诉讼与民事检察存在特定情形职能重叠。

[16]彭波:《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发出后,检校联手筑起校园性侵防火墙》,2019年5月23日《人民日报》,第19版。[5]《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3年修正)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

当前捕诉一体的职能运行模式和以业务类型为划分标准的刑事检察内设机构设置,将会进一步加剧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监督中诉讼职能和监督职能履行不均衡的问题。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创设未检员制度,需与基层村组人员一起负责农村未成年人信息登记、家庭走访、教育帮教、强制报告等工作,定期召开未检员联席会,分析未检工作站运行状况。其次,十大业务的区分逻辑混乱。检察职能 引言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11]2019年内设机构改革后,民事行政检察厅分立,行政检察业务也在检察机关四梁八柱的业务格局中挑起大梁。同时,为适应对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进行法律监督工作的需要,2012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死刑复核检察厅。

次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检察厅更名为贪污贿赂检察厅。 王玄玮,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法学博士,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主要从事司法制度研究。

内设机构改革问题的意义,不仅限于机构设置本身,更重要的是涉及检察权运行机制的完善,以及检察职权行使逻辑的清晰稳定。1995年,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正式成立。

[6]具体指刑事检察厅、贪污贿赂检察厅、法纪检察厅、监所检察厅、民事行政检察厅、控告检察厅和铁路运输检察厅。进入专题: 司法体制改革 。(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得到强化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存在重刑轻民现象,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机构十分边缘化。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还享有对刑事案件的补充侦查权和机动侦查权,但由于没有专责侦查部门,这两项法定职能也无法被有效履行和发挥。

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进一步发展为以检察监督预防等多元化名称为命名特征,以刑事检察和职务犯罪侦查预防为主要职能的十一厅制[7]内设机构。[26]林莉红:《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制度空间再探——兼与行政公益诉讼范围比较》,《行政法学研究》2022年第2期,第79页。

其中,检察侦查局负责履行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补充侦查和机动侦查等职能。但是,该内设机构改革方案运行四年来也暴露出了一些阻碍检察权运行的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四年的工作报告来看,虽然行政检察案件总数从2018年的6000余件到2021年的3万余件,增加速度较快,但是与每年案件量在十万件以上的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相比,就显得相形见绌。民事检察从1997年受理案件4万件增长到2021年受理案件17万件,从相对薄弱开始不断做强。

尹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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